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着力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210号)、《宜宾市民政局关于明确跨县(区)惠民殡葬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宜民政〔2019〕58号)、《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跨区域惠民殡葬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宜民政〔2020〕15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县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执行如下新规定。

一、基本殡葬服务的免除对象、条件、项目及标准

(一)免除对象

1.屏山县户籍居民。

2.非屏山县户籍的在屏就读全日制学生。

3.驻屏现役军人、非屏山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在屏山县居住并取得屏山县《居住证》的人员。

5.在屏山县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

6.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免除条件

1.免除对象死亡后,在本县殡葬服务机构治丧并在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2.免除对象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直接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3.农村的免除对象在农村家中死亡后,由本市殡葬服务机构运往本市火化机构火化的。

4.火化后装棺葬的不享受财政补贴(享受补贴后装棺葬的,经举报并查证属实,退回补贴资金)。

(三)免除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接运到县殡仪服务站,在新县城规划区内按80-120元/具标准予以免除(白天80元,夜晚120元),其余按5元/公里,计算到各乡镇场镇距离的标准予以免除(详见附件3);运往南溪区殡仪馆火化,按900元/具标准予以免除。宜宾市青山陵园火葬场运营后,就近到该处火化,按200元/具标准予以免除。

2.普通悼念厅使用费(含遗体停放冷藏费及针剂式防腐费):按480元/天标准予以免除,原则上按2天计算,共免除960元。

3.普通炉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按680元/具标准予以免除。

4.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正常死亡遗体常规化妆费):按200元/具标准予以免除。

5.1年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按120元/年标准予以免除(不足1月按1月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骨灰盒(坛)费:100元以内(含100元)按实免除,超过100元按最高100元/个标准予以免除。

7.对选择在公墓(不限行政区域)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或者是选择在农村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现金补贴1000元;对选择在宜宾市屏山鱼塘湾公墓惠民苑安葬的,一律免收墓穴费用1200元。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因案件、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超时停放费用由遗体送交单位承担。

二、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及节地生态奖补的流程和资料

(一)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二)治丧人须提供资料

1.治丧人身份证和宜宾市区域内社保资金账号复印件(验证原件)。

2.补贴对象死亡证明、火化证、身份证、户口簿/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殡仪馆或服务站费用清单。

3.其他证件或证明:

(1)非屏山县户籍的在屏就读全日制学生须提供《学籍证明》。

(2)驻屏部队现役军人、非屏山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须提供《军人或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长期固定住址属地证明》。

(3)在屏山县居住并取得屏山县《居住证》的人员须提供屏山县《居住证》。

(4)自然灾害死亡遗体、非正常死亡遗体、未知名遗体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遗体处理委托书》。

三、跨区域结算惠民殡葬费用

(一)市内跨区域结算

1.对象:在市内其他区县去世火化的屏山县户籍人口。

2.结算标准:遗体接运费(含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提供遗体抬移,遗体洁具袋)500元;遗体冷藏费(3天以内遗体存放集体冷藏(冻)柜或冰棺1天200元、2天400元、3天500元,提供红白绸,正常死亡遗体简易化妆);遗体火化费(使用平板型扒灰炉火化遗体,提供火化证,遗体常规消毒,遗体移抬,卫生纸板)680元;骨灰寄存(1年)80元;骨灰盒费100元。共计1860元。

3.按照便民原则,由治丧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填写《跨区域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确认单》(附件4),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我县民政局据实结算。

4.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我县民政局提供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相关资料及票据,审核后支付。

市本级殡葬服务机构为我县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对象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结算,按以上规定办理。

(二)市外跨区域结算

本县户籍居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州死亡,由死亡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治丧人凭提供服务的殡葬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到本县民政局(或委托的乡镇便民服务机构)报销。报销原则:票据所列服务项目费用高于本县标准的,按本县标准报销;票据所列服务项目费用低于本县标准的,据实报销。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每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补贴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是县委、县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民殡葬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县民政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工作正常开展。县民政局要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自发文之日起,2018年1月1日印发的《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屏府办函〔2018〕97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屏山县民政局普惠型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

2.屏山县民政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办理流程

3.殡葬费用资金测算标准表

4.跨区域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确认单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原创文章,作者:Huiza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zang.com/policy/4221.html

(0)
上一篇 2024-09-07
下一篇 2024-09-0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