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河府〔2024〕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外,其它地区人员死亡后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楼(堂),也可采用撒散、树葬、花坛葬、深埋不留坟头等形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

二、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外新建或者恢复(重建、扩建、翻新)墓地(阴城),禁止建造活人坟。

三、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必须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四、遗体应当由本市区域内的殡仪馆火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违者,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殡仪馆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接运和火化遗体。建立公安、卫生健康、民政部门之间人口死亡(火化)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长期存放在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协调机制。

五、患者在医院(卫生院)病故,医院(卫生院)应及时通知属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严禁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严禁公益性公墓进行营利性经营,严禁公墓单位(2011年6月8日后经“招拍挂”取得土地的经营性公墓除外)擅自决定收费标准。严禁超面积建造墓穴,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七、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阻挠、妨碍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4〕70号)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加大丧俗改革力度,引导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推行文明低碳祭扫方式,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十、各县区殡葬巡查工作纳入当地护林员工作职责范围,强化日常巡查,综合运用林长制优势,发挥林火视频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发现毁林建坟行为,及时反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护林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民发现殡葬违法违规线索,拨打12345政府热线反映情况。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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