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11日

江西省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提高殡仪馆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具备遗体火化功能、提供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坚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系统集成的原则。

第六条  殡仪馆应按《江西省殡仪馆建设指南》标准建设,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情况;

(二)落实绿色惠民文明殡葬政策情况,包括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等情况;

(三)落实价格政策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审批、公示、实施等情况;

(四)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审批、火化证明开具、殡葬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等情况;

(五)意识形态和安全管理情况;

(六)殡仪馆廉政建设情况,包括殡仪馆乱收费、捆绑消费、诱导消费;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七)推进移风易俗和文明节俭办丧情况,包括禁止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纳入监管的情形。

第八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必要时民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进驻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殡仪馆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鼓励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殡仪馆内部现场检查;

(二)询问殡仪馆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殡仪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四)检查殡仪馆业务数据系统及相关档案、台账等。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佩戴执法记录仪,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过程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文字、音像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检查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殡仪馆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殡葬活动,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1次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殡仪馆开展执法检查,经常性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殡仪馆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殡仪馆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对联系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管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仪馆的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运营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殡仪馆每年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运营情况,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殡仪馆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应立即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迅速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殡仪馆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对收到的有关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反馈给殡仪馆,并纳入督办事项,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发现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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