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关于扩区拓面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各位城乡居民: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新时代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州委办字〔2020〕58 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殡葬改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集中治丧区域

从2023年12月30日零时起,按《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望谟县殡葬改革集中治丧区域暨火化区域的通知》(望府办发〔2022〕24号)文件中原划定区域调整为:“以县城为中心,北面从县城东岩寨边木棉树沿209省道—东岩自然寨—岩脚自然寨—平绕自然寨(含新水泥厂片区)—松瓦自然寨—祥乐自然寨(含祥乐水厂片区)—324国道线祥乐水库桉树区—天马驾校沿天马山脊梁—三中片区(含家然寨子);从三中片区顺河而下—平坝寨子—平郎寨子—甘莱寨子(含县委党校片区),从甘莱寨子—对面安置区沿里干沟(含沟两侧住户)沿山脊—静心园殡仪馆—大里杠自然寨—小里杠自然寨—望谟县南收费站—里线坡自然寨—沿山脊往南—垃圾填埋场片区—坝算自然寨—断桥(含郞料自然寨),从断桥沿河而上至望谟西收费站(含河两岸,望谟县教育局、望谟县医疗集团中心医院、望谟县中等职业学校)—望谟西收费站对面加油站—平洞街道办—五中隧道路口,从五中隧道路口往北沿山脊—政务服务中心—平绕村河背组自然寨—东岩寨边木棉树形成闭合圈”。

(一)居住在集中治丧区域闭合圈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24小时内遗体必须接运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集中治丧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三天(72小时),严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外进行治丧活动。

(二)居住在集中治丧区域闭合圈外的其他人员死亡后遗体接运回划定的集中治丧区域治丧的,必须集中治丧。

二、火化时间及火化对象的界定

(一)从2023年 12 月30日零时起,下列人员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从2024年6月1日零时起,在集中治丧区域闭合圈内的其他群众死亡后遗体实行集中火化(注:由于我县“三位一体”建设项目尚未竣工,不能完全满足火化需求,故在集中治丧区域闭合圈内的其他群众死亡后遗体火化时间延迟至2024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在集中治丧区域闭合圈外的其他人员死亡后遗体接运回划定的集中治丧区域治丧的,依照殡葬改革政策执行。

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或骨灰、建造坟墓。

三、集中安葬(放)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死亡遗体火化后,骨灰到“火化”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室集中存放,不能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杜绝乱埋乱葬。

(二)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死亡遗体火化后,骨灰到有“火化”公墓的地方集中安葬(放),不能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杜绝乱埋乱葬。

(三)其他群众死亡遗体火化后,骨灰到有公墓的地方集中安葬(放),不能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杜绝乱埋乱葬。

(四)户口原籍不在望谟县的,遗体火化后,可以选择回户口原籍地并按当地的殡葬政策执行。

四、妥善处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殡葬问题

鉴于2017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间,部分群众易地扶贫搬迁至蟠桃街道、平洞街道,考虑到搬迁户需要适应新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过渡期,我们将继续执行五年的过渡性殡葬政策。具体如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易地扶贫搬迁户成员若不幸去世,可根据家属意愿选择遵循新迁入地的县城殡葬“三集中”政策或返回原迁出地,并按照原迁出地当地的殡葬政策进行丧葬。

五、惠民殡葬政策

(一)实行对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原单位在望谟辖区人员)、驻县部队现役军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因公牺牲人员、遗体捐赠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公安机关出具相关依据的无名尸体等对象在望谟县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吊唁厅租赁费、三天内的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实行减免,并赠送价值4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对自愿选择骨灰在公墓区内进行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丧属自愿将遗体接运到望谟县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的,除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2000元;自愿到望谟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火化并集中安葬(放)的,除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5000元;在我县全域启动火化以前,县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和居住在本县内1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的非火化对象人员死亡后,丧属自愿将遗体实行火化的免收遗体、骨灰接运费,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此项政策有可能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条款可能会发生变化,望广大市民留意望谟县人民政府官方通知。);属殡葬改革“三集中”对象,在我县火化场未启动火化前,接运到册亨县火化的遗体、骨灰接运费全免,对每具火化遗体给予丧属一次性补助燃油费、过路费等一切费用3000元。

(二)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县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所负责发放。

六、县财政供养人员带头遵守殡葬改革相关规定

县财政供养人员(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驻县各直管部门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对违反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原创文章,作者:Huiza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zang.com/policy/2852.html

(0)
上一篇 2023-12-31 23:21
下一篇 2023-12-31 23:2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