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省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推动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发展,我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0年12月24日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红十字会联合印发,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全面落实《实施办法》政策规定,现就有关内容作以解读: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的总体要求、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审批程序、经费来源、监督追究以及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
(一)关于总体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四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目的有三:一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二是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三是推动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依据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行惠民殡葬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的定义。对惠民殡葬的对象范围和具体内容做了明确,对象范围是“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困难群众”,实行土葬的困难群众不在惠民殡葬政策范围;具体内容是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第三条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的基本原则。惠民殡葬核心是公益性,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和投入。这个原则是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提出的。目前,我省惠民殡葬只能保障困难群众,还无法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还达不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的要求。
第四条明确了民政、财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红十字会以及殡仪馆的职责。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统筹协调,积极沟通衔接。
(二)关于免费对象。主要体现在第五条。实施办法从省情实际出发,按照突出困难群众的要求,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免费对象有“六类”,即: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同时还明确: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三)关于免费项目。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实施办法立足保基本的原则,明确了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有“五个”,即: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和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这五个项目,由于个体情况不同,最后免费的金额是不一样的。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四)关于审批程序。主要体现在第七、八、九条。核心是落实便民利民“一站式”服务。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地死亡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做了明确;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外死亡人员、省内异地(超出市州范围)死亡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做了明确;第九条对实行“一站式”免费结算服务、告知承诺制做了明确。
学习理解这一环节,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特别强调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在填写《申请审批表》时,一定要对逝者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对免费项目免费金额的确认、时间等,都要逐一认真填全,绝不能出现马虎潦草、内容不全的问题。二是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一定要签注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具体内容是:“符合政策规定,建议免费***元。”“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免费***元。”三是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火化证和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不经过村(居)、乡镇(街道)层层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本地免费项目及标准结算,免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四是惠民殡葬政策申请审批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殡仪馆“一站式”免费结算服务,实现“身后事最多跑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一站式”结算服务。这是《实施办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的一个亮点。五是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相关证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殡仪馆提供《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负责承诺,由殡仪馆向相关部门核实。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最好能在当场进行信息核实。
(五)关于经费来源。主要体现在第十、十一条。第十条明确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列支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惠民殡葬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明确了经费的申报与核拨。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需求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殡仪馆应当每季度将实施惠民殡葬免费人员、金额和相关材料,据实登记造册,按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六)关于监督追究。主要体现在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监督检查制度、公开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规范落实、不出问题。
监督检查制度: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全省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做好惠民殡葬政策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公开公示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以及各类媒体等,宣传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以及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市县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关于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明确了解释《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的部门。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由于《实施办法》印发后,各地还要制定相关措施,开展政策宣传和学习培训,《实施办法》明确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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