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㵲水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有序推进殡葬改革,全面加强对㵲水城区殡葬改革区治丧行为规范化管理,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全面推进婚丧移风易俗实施方案》《岑巩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岑巩县新兴城区集中治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管理㵲水城区殡葬治丧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的范围

㵲水街道禾山溪社区(万福路西侧以上与羊坪镇接界地段、含广场名阁)、万福社区(万福南路东侧至渡口路、思州路西侧地段)、㵲水社区(思州路、渡口路东侧至㵲水路西侧地段)、大园社区(㵲水路东侧至大园路西侧地段)、天水坪社区(大园路东侧以下与玉屏县新店镇接界地段)、高关屯社区(外环路至高速入口以北地段,含凯旋城、幸福壹号、恒河城市之心、苗冲安置点、三公里廉租房)和新兴村。

二、集中治丧时间、地点及人员

(一)时间及地点。从2023年4月15日零时起,㵲水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治丧活动必须集中在县殡仪馆内办理。

(二)人员类别。1.集中治丧范围内的户籍人口;2.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人员外,户籍不在本地的常住居民可以按相关规定选择回户籍地治丧;3.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4.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丧葬活动

(一)在集中治丧范围内的死者遗体,家属应在确认去世后2小时内,原则上由县殡仪馆负责接运至殡仪馆,也可以由丧属自行运送至殡仪馆。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

(二)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县殡仪馆治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两晚。

(三)集中治丧服务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选择性服务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由丧属自主选择,县级殡仪馆统一管理。

(四)易地扶贫搬迁小区的移民户继续按《岑巩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殡葬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岑府办函〔2021〕77号)的标准兑现丧葬补贴。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一律不得在集中治丧区域内举办治丧活动,不得参与在城区集中治丧区域内进行的治丧、吊唁等活动。凡符合享受国家各项丧葬补助等待遇的人员去世后,亲属凭民政部门出具的集中治丧规定的证明后,各相关部门才能给予办理各项补助。如违规办理丧事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治丧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送葬车队阻塞妨碍交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治丧活动中污染环境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在集中治丧范围内违规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礼炮),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钞,敲锣打鼓、吹奏哀乐、抬灵柩、花圈等行为途经县城城区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三)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举报

对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和揭发。

举报电话:0855-3579400 (县民政局)

0855-357988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岑巩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原创文章,作者:Huizang,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zang.com/policy/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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