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公墓审批备案跟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墓备案跟踪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公墓审批的组织实施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 ,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要求 ,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 ,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慎审严管的公墓审批制度。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辖区内公墓的审批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将审批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营性公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报省级民政部门,需报送信息至少包括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公墓有关事项变更

(一)公墓建设要素事项变更。管理运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墓管理运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墓穴数量、地址(指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等要素发生变化时,管理运营单位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公墓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经营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变更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由原管理运营主体提出注销申请,同时由拟变更的运营主体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州)级民政部门审批。运营单位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拟变更的运营主体要向民政部门提交社会信用、用地等主要指标未发生变化、对原单位工作人员及债权债务妥善处置等证明材料。变更运营主体同时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并提出变更申请。运营主体变更后市(州)民政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三、强化公墓服务公益属性

各地要在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工作基础上 ,针对安葬资源总量不足、基本安葬服务短缺等突出问题 , 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力度 ,切实履行政府对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兜底保障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葬服务供给侧改革 ,将格位存放、树葬、海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式作为政府保障安葬需求的主要方式。各级完善规划、供地、投入、建设、运维等支持政策并抓好落实 ,在市、县、乡不同层级统筹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高标准建设 ,人性化服务 ,规范化运营 ,进一步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 ,依照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及地方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形成差序互补格局。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要依法对经审批的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压实殡葬服务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行为。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 ,严防公墓项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对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立即进行整改。

(二)推动联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实行日常抽查、年度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殡葬服务单位(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公墓年检,建立约谈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违法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行业禁入范围,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

贵州省民政厅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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