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常宁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请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烈士褒扬工作新要求,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档案,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明确管护职责,提高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常宁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夏联村砚池山公园内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常宁市烈士陵园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2023年3月竣工。陵园位于风景秀丽的砚池山公园西南麓,一期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2044平方米。已建有烈士纪念碑、烈士名录墙、烈士墓地等,详情见附件。二期工程设计总占地面积为2740平方米,预计2025年开工建设。
保护单位:常宁市烈士陵园管理办公室
主管部门: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保护方式和责任
(一)设立保护标识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设置在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之内,要求位置适当、外观醒目。保护标识文字内容包含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设立保护标志的机关和设立日期。字体统一采用规范字体书写篆刻。
(二)保护责任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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