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殡葬服务指南

殡葬关系千家万户,连着民心民意,殡葬服务作为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确保“逝有所安”、推动移风易俗、满足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是服务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最后一件事”的重大民生事项。为方便群众办理丧葬事宜,制定本指南。
  一、丧事办理流程
  火葬:
  逝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守灵、告别➞遗体火化➞领取骨灰➞公墓安葬骨灰/骨灰堂存放骨灰
  逝者在家中死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守灵、告别➞遗体火化➞领取骨灰➞公墓安葬/骨灰堂存放骨灰
  土葬:
  逝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守灵、告别➞遗体土葬

  逝者在家中死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守灵、告别➞遗体土葬

  少数民族安葬:
  逝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按照民族习俗办理丧事➞按照民族习俗安葬遗体/骨灰
  逝者在家中死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按照民族习俗办理丧事➞按照民族习俗安葬遗体/骨灰
  二、死亡证明开具
  丧属办理死亡证明开具需携带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复印件。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申办人应为死者亲属,如果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作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
  医疗机构出具:若逝者在医疗机构或前往医疗机构途中去世,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在家中或养老服务机构去世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公安部门出具:若为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出具《居民死亡确认书》。
  法院出具: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由基层法院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三、治丧办理
  提倡从简从俭办理丧事,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丧事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要超过3天。
  (一)群众办理丧事地点选择
  城镇居民:积极提倡在辖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办理,亦可在村(社区)指定的地点或经小区居民同意的地点办理,联系本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协助指导办理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严禁丧事扰民。
  农村居民:在自家庭院或村(社区)指定的地点办理,联系本村红白理事会协助指导办理丧事。
  少数民族群众:根据本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办理丧事。
  (二)殡仪馆业务办理流程
  1.联系办理丧事事宜。在拨打殡仪馆电话或前往殡仪馆联系办理丧事相关业务时需提供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原因、遗体接运地点、丧事承办人电话等信息。
  2.遗体接运。殡仪馆对遗体接运费用予以减免,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丧属需准备好死亡证明后再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接运遗体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请出示逝者死亡证明,并在遗体接运单上签字,请核实来接运遗体的车辆是否为统一标识的专业遗体接运车辆。殡葬“一条龙”等中介服务公司或个人严禁接运遗体,丧属应高度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加重负担。
  3.业务接洽。丧属或经办人前往殡仪馆确定火化时间、守灵告别等业务时,需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逝者死亡证明。
  4.遗体暂存。殡仪馆对逝者遗体3天内存放费用予以减免,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若超过3天,丧属缴费时核实相关规定。
  5.守灵告别。属于选择性服务,家属或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不选择,殡仪馆不能强制要求选择。
  6.遗体火化。殡仪馆对遗体火化费用予以减免,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丧属或经办人需认真核对逝者信息、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后对逝者进行火化。
  7.领取骨灰。丧属或经办人认真需核对逝者信息、签订骨灰交接确认书后领取骨灰。
  8.骨灰寄存。殡仪馆对1年内骨灰寄存费用予以减免,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有寄存骨灰需求的家属办理骨灰寄存后领取骨灰寄存相关证件,若超过1年,缴费时核实相关规定。
  四、异地转运遗体
  凡在我省辖区内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者,丧属必须办理以下手续:有遗体外运的特殊情况、特殊原因的丧属需准备好逝者死亡证明、接收证明(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向逝者死亡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书面同意书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运送遗体。
  五、遗体、骨灰安葬
  目前,我省划定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平安区、互助县、乐都区、民和县、共和县、同德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刚察县、海晏县等17个地区为火葬区,其他地区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
  (一)火葬区逝者要按要求实行火葬,在公墓内集中安葬。倡导骨灰撒散、深埋、壁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二)土葬改革区逝者积极倡导火葬,亦可选择土葬,要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禁止散埋乱葬、违规土葬火葬区逝者遗体。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
  (三)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逝者可根据本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安葬遗体或骨灰。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六、户口注销
  丧属办理完丧事后,携带逝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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